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造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宿舍环境,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备,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宿舍的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养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学生提供必要个性化的宿舍管理服务。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教育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在校学生须了解并遵守本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学生宿舍入住
第五条 新生凭借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按照学院规定缴费,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进行住宿。由于学生身体、心理等原因,无法适应集体住宿的学生,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第六条 学生根据学院的安排到指定宿舍和床位入住,未经允许不得自行调换宿舍、床位,严禁擅自占用空置宿舍、床位,不得带异性进入宿舍和擅自在宿舍内留客住宿。
第七条 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学习等原因需要宿舍调整的,须填写宿舍调整表,经审批后交由宿舍管理中心进行统一调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安全关系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
到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学生须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举报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违规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电水壶、电炒锅、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火锅、烘鞋器等设备。
第十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蚊香、蜡烛、煤油灯、酒精灯等一切能够引起火灾的物品;严禁在宿舍内燃烧物品。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楼范围内全面禁烟。依据《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为避免烟头火星引燃晾晒衣物,严禁在阳台吸烟。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打火机油、火柴等易燃易爆品。
第十二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随意攀爬翻越宿舍楼、围墙、栏杆。
第十四条 严禁囤积物品从事商业行为;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钥匙,不得私换门锁,离开宿舍务必锁门。
第十六条 假期离开宿舍时要关灯、关水、关窗、断电。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
第十八条 学生须每天搞好宿舍内部卫生,自觉叠好被褥,保持床铺、桌面及书架的整齐洁净。
第十九条 值日生必须每天清扫客厅、厕所、浴室、阳台、水池、门窗及墙面等公共部分,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宿舍管理人员负责按时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记录,并按周、学期、学年汇总,作为学生宿舍、班级、个人评奖评优及学生德育测评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宿舍整体环境卫生,在公共区域内禁止一切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如:随地吐痰及乱扔杂物;在家具、门窗、墙壁上乱涂、乱划、乱张贴;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动物等。
第五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爱护宿舍的家具和公共设施,如发生损坏应及时向楼栋宿舍管理员报修,自然损坏的免费维修,人为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凡住宿学生须在规定时间(每天22:30前)返回宿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者,学生须说明原因凭本人有效证件在各楼管理员处登记后进入宿舍。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夜不归宿。实行零报告制度,辅导员每晚汇总学生返校情况并向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须会客,遵循如下规定:
(一)会客时访客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经楼管人员登记核准后,由被访人员带领入内。
(二)接待访客时间为:8:00—11:30,14:00—17:00,其余时间禁止在公寓内接待来访人员。会客时间不超过半小时,若确实有必要延长,需到楼管处重新登记。
(三)接待访客时,不能影响其他住宿同学的生活和学习。
(四)访客应该遵守《欧洲杯线上买球官网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应条款。
(五)未经楼管人员同意,男性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性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第六章 宿舍调整、退宿、离宿
第二十七条 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院统一安排或维修等工作需要,对宿舍进行整体和个别调整时,学生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妨碍宿舍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休学、退学或是被开除学籍,其住宿资格也随之结束,应在学院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起三日内或学院规定离校期限内办妥退宿手续并离校。退宿时应保证住宿设备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学生休学应办理临时退宿手续,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二十九条 学生编级须调整宿舍,由编入班级的辅导员统一安排宿舍,如暂时没有宿舍,先在原宿舍暂住,后续再行调整。编级学生调整宿舍时间统一在每年9月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因生病、出国、外出实习等原因需要离开宿舍10天以上,需要在离宿和归宿时到宿舍管理值班室登记备案。
第七章 校外住宿
第三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自行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 校外住宿,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校外住宿,且校外住宿地须为扬州市内。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填写《欧洲杯线上买球官网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第三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满足回校住宿条件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方可回校住宿。
第三十五条 学生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假期宿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为宿舍非开放期间,学生无特殊情况必须离校回家。因特殊原因需假期留宿者,应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校集中住宿。
第三十七条 假期留校学生应服从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住宿。
第三十八条 假期中留校学生应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德育测评、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评定等结合起来,并对在学生宿舍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学院将学生宿舍内卫生、安全、学生文明状况等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学生工作评价和辅导员工作考评,对因疏于学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