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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来源:{文章出处} 日期:2014-03-02 点击:205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生违纪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纪,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后及时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者,可酌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处分后无理纠缠或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者或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者。

第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当年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2.原则上当年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受治安处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或偷窃信息资料,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0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图书或信息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盗用他人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屡次偷窃、诈骗或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斗殴、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不论本人是否在现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擅自离校、旷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请假离校逾期未归者,

1.时间超过24小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时间超过48小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时间超过72小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时间超过120小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旷课者,

1.在一学期内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在一学期内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一学期内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在一学期内累计超过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或撰写论文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或辱骂、围攻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并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礼堂、宿舍、食堂等校园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教育不能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豢养宠物,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经教育不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浏览色情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场所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教学、宿舍区等公共场所起哄或甩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正常休息时间,以任何方式严重干扰他人休息经劝阻、教育不能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居住,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属严重影响学校生活秩序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若被留宿异性是本校学生,则与留宿者同等处分;学生在外租房住宿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将砖石、木板、学校配备以外的家具等影响宿舍安全的物件带入宿舍,且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网线,违章使用各种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器、明火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私自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故意泄漏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或利用其他通信工具进行违纪活动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电子信息资料,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撰写、发布、传播的不实信息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利用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煽动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包庇、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定期考察。察看期在半年以上且有显著进步者,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可提前终止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满者,须递交留校察看期个人小结,学院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应视为自动解除。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但不足以受处分者,延长半年察看期;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须受处分者或延长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期间,其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但确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处理,如不能参照的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

(一)辅导员或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工作处有关部门应当了解或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学院通知时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并发文;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由学院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辅导员写出文字说明,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各种处分决定书,应在院内公布,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可提出评议申请,由学院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学生的处分及评议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上”均包括本项,“不足”不包括本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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