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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来源:{文章出处} 日期:2014-02-26 点击:55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年级和人数实行宏观控制,一般只允许一、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一年级转专业学生人数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二年级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3%以内。

二、转专业资格

第三条  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思想品质与学习成绩优良,智育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前10%(含10%)以内,可以申请转入学院内所设任一专业。

(二)经学院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或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特长和志向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入的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理工科类专业转入文科类专业;

2.可从生源省份入学当年录取平均分高的专业转入录取平均分低的专业,且本人的高考成绩不低于所在专业生源省份当年的录取平均分;如申请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省份入学当年没有招生,则以转入、转出专业在江苏省招生当年录取平均分为依据。

(三)学院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入学资格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或学籍异动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

三、转专业程序

第五条  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已有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师资、实验条件等,按照一年级不超过接收专业总人数的4%、二年级不超过接收专业总人数的2%,提出能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人数,并报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教学条件,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第七条  满足第三条第一款的学生,只限于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每年5月上旬为受理时间,5月中旬为审核、考试时间,5月下旬进行学院评审,6月上旬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满足第三条第二款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学院根据申请者学习情况将其转入有关专业。

第八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欧洲杯线上买球官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汇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通过的学生,将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考试、考核。

第十条  对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采取闭卷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笔试着重考核学生对转入专业所需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面试着重考核学生转入专业所需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及其特长表现。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接收的书面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院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院长批准,上网公布。

第十二条  经学院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相关转入、转出年级办,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学分记载

第十三条  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补修。

(二)学生转专业前获得的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无关的,可计算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若上级主管部门有新文件出台,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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